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一、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以維護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一、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以維護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 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 者。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 全顧慮者。
三、雜項執照申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專家學者、建築、都 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主管機關、自來 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 ;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 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四、審查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召集人及業務相關人員,並聘 請具都市計畫、建築及山坡地專門技術之專家學者五人以上共同組成 。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五、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審查項目應包括建築配置計畫、公共設施、地 質條件、土方開挖、邊坡穩定、擋土設施及監測系統等項目。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雜項執照,應依八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內政部(八五)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二八七號函訂定建造執 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試辦前內政 部訂頒建造、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及附表一之審查項目詳予 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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