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52條《罰則》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52條《罰則》...第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 ...
首頁[1] 法律知識庫[2] 公寓大廈[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52條 《罰則》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8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52條《罰則》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管理-違規罰則@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管委會,可管不可罰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社區能否以多數決,對違規住戶處以罰款?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管理費計算公式?
【管理費計算公式?】正確解答請參考以下回覆:管理費申報過程,系統皆會根據實際所填入之營業額或土地、廠房面積基本費自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