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運用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98年10月20日起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建築...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讓售之國有不動產,未於一定期限內(出售 ...
國有土地運用
【 租稅措施[1] | 國有土地運用 | 協助青年購屋[2] | 其他部會(地方政府)[3] | 回健全房市相關措施架構圖[4]】
一、停止標售500坪以上國有土地
98年10月20日起本部國有財產署經管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除抵稅土地,不再辦理標售。嗣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國有財產法」第53條條文,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房地,面積未達1,65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二、建立國有土地售後買回機制
(一)臺北市、新北市位屬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在330平方公尺(含)以上,得標人未於2年內(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為3年)利用(即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即由本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循估價程序查估土地當時市價,地價較土地出售時高者執行買回,低者不予買回。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第5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6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4款規定讓售之國有不動產,未於一定期限內(出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4年)依公益用途、開發期程進行開發(許可遭撤銷或廢止者)或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用途使用,則執行買回。避免財團、建商養地,哄抬地價。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一)截至110年8月底,配合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協助撥用46處國有土地、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3.19公頃,房屋10戶)及租用4處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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