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租用地讓售及第53條規定辦理標售案,請自本函下達次日起就臺北市、臺北縣(即新北市)依國有非...國有財產局99年5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0852號...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買賣之特約事項及配套措施.
一、依據財政部99年4月13日、5月4日核示辦理。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標售,面積在500坪(含)以上者,除抵稅土地外,不再辦理標售;位屬臺北市區者,奉行政院吳院長99年3月2日指示及依立法院第7屆第5期財政委員會99年3月10日召開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暫緩標售作業半年,半年後將視實際情況,檢討是否繼續執行。至位屬臺北縣者,則採個案審查方式處理。
三、本函下達日(含)前已受理之租用地申購案件,不執行買回。
四、檢送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乙份。
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
壹、依據
一、財政部99年4月13日、5月4日核示。
二、民法第379條至第383條有關買回規定。
貳、執行範圍
一、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以下簡稱租用地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不含抵稅不動產):位屬直轄市之都市計畫地區,可單獨建築使用,同一租約內出租之國有基地面積在330平方公尺(含)以上至1,650平方公尺者。又,該等不動產不得分筆價購規避買回。
二、依國產法第53條規定標售(以下簡稱空屋空地標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不含抵稅不動產):
(一) 位屬直轄市之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在330平方公尺(含)以上至1,650平方公尺者。
(二) 位屬其他地區,面積在500平方公尺(含)以上至1,650平方公尺者。
參、執行方式
一、一定期限內利用
(一) 一定期限: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日起,至買受人依建築法規定就該土地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之日止,以2年為限;但該土地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後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者,以3年為限。
(二) 利用:指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築執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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