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土地改良利用、地理環境、公共設施等情形,並視勘估標的依第十四點至第十九點應併考量事項辦理。(二)估價方法以比較標的(可比較之買賣實例,下同)價格為 ...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有財產價格之查估評定或計算,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國有財產價格之查估評定或計算作業,由本署及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 署)依本作業程序執行之。 各分署所屬辦事處執行本作業程序相關作業,應依各分署分層負責明細表相關規 定辦理。
三、依本作業程序查估評定或計算價格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包括不動產(含土地、建 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林產物及天然資源)、動產及權利。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按財政 部核定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或依法律規定標準計價者,免經本作業 程序所定查估、審核、評定程序。
四、國有財產價格之查估評定,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估:各分署應自行或委託查估。 (二)審核:經查估之價格,應由各分署彙整估價案件,提交該分署國有財產估 價小組(以下簡稱估價小組)審核。 (三)評定:估價小組審核通過價格或他機關(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 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應由本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估 價委員會)評定。
五、為求審慎處理估價案件,各分署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國有財產估價內審小組( 以下簡稱內審小組),於估價案件提交估價小組審核前,檢視估價人員或受託估 價者所提估價案件。 前項內審小組成員,由各分署首長指定之。
六、國有財產價格,由各分署自行查估者,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申請及蒐集資料。 (三)勘察現場、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四)調查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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