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的角色與責任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07年11月15日—另外,美國勞工問題的焦點是失業,只要勞工有工作做,差不多就沒有什麼勞工問題;這是因為美國資源豐富、地大物博,住房及伙食費不貴, ...
作者簡介:
口述/白正憲(大同工會理事長);整理/余世芳出刊日期:
2002/10/15期數:
第二十二期台灣的勞資會議實施至今,實質上並不具有共同決定權、諮商權及資訊權這三種權力,僅具有「建議」的性質;也就是說,勞方向資方表示意見時,資方不必要有回應,所以也就沒有與資方共同商量的空間,當然也就沒有交由員工代表大會共同決定的機會。而且,一般都是由勞方提出召開勞資會議的要求,希望與資方就某些事項進行討論,但資方通常都不會同意勞方提出的意見;甚至,資方不曾主動召集勞資會議諮詢勞方意見,想做就做、沒有商榷餘地。
◎台灣的勞資會議流於形式
所謂共同決定,是指經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合議,包括工作規則、大量解雇時的保護程序-即解雇人數、有無預告及諮商、何種條件等事項,由員工代表會來共同決定之。所謂諮商是指某些事項的處理,資方需事先與勞方商量,比如當資方要個別解雇某位員工時,需要事先徵詢員工代表會的意見是否適宜。所謂資訊權,是指資方必須提供與公司營運相關的必要資訊,包括生產何種產品、需要投入多少人力進行生產、某部分員工的工作是否需要隨之調動等。這種工廠會議的決定模式,以德國最為完備;台灣制訂勞基法時,也將工廠會議的決定模式納入規範中,但名稱改為「勞資會議」,故勞資會議的源頭是勞方介入公司日常管理事項的一種「產業民主」概念。
德國產業採取的模式是透過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所謂團體協商,舉例而言,是由銀行員工會與銀行公會就每週最高工時、最低工資這些共同事項進行談判,並涵蓋解決個別企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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