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電子報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0年6月19日—故勞資雙方於主管機關所成立之調解紀錄,視為民事上之契約,再者,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 ...
強執 (1)Question:
勞工阿中與前公司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勞工阿中遂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經勞工局掛號通知雙方出席調解會議…
調解會議上,前公司同意給付勞工阿中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並依據調解內容,勞資雙方同意前公司自109年6月起,每個月30日按月匯入1萬元予勞工阿中,分30期給付,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雙方同意和解,並作成調解成立的紀錄在案。
然而,勞工阿中於109年7月後再也沒有收到前公司匯入任何款項。勞工阿中想詢問有什麼救濟方式?
Answer: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 條前段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故勞資雙方於主管機關所成立之調解紀錄,視為民事上之契約,再者,同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業務,而不履行其義務,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據上,勞工阿中可檢具該調解成立之紀錄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請准予對前公司(債務人)執行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前公司(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並暫免繳裁判費及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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