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十三):和解效力爭議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5年9月30日—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二)資方主張:.資方代理人表示於104 ...
勞資爭議案例(十三):和解效力爭議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方任職於A公司擔任技術員,因資方承包B儲運公司於104年7月31日合約終止,該部門需減少人力,於104年6月下旬與勞方等3位員工協商調往台中營業據點,其他2位員工同意,惟勞方不同意,資方乃依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事由,於104年8月11日資遣勞方,勞方申請調解於104年8月26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召開調解會,勞方請求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資方同意,調解成立。資方依據調解內容將前開資遣費於104年9月11日匯給勞方,而勞方以資遣費未依平均工資計算,再次申請調解請求資方補足資遣費差額116,890元,並另請求3個月平均工資的謀職金158,445元。
(一) 勞方主張
勞方以資遣費未依平均工資計算,請求資方補足資遣費差額116,890元,並另請求3個月平均工資的謀職金158,445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 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表示於104年8月26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召開調解會,勞方請求資遣費20萬元經資方同意,業已達成和解,且該資遣費已於104年9月11日匯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據公司工作規則需俟勞方簽署離職單始能開立,謀職金公司無此法定支付項目,僅可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予謀職假工資。
(一) 不爭執事項
1、勞資雙方因資遣費爭議於104年8月26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召開調解會,勞方請求資遣費新台幣20萬元經資方同意,調解成立在案。雙方對資遣費均同意不再爭執。資方依據和解內容將前開資遣費於104.9.11匯給勞方,勞方亦不爭執。
2、因資方承包B儲運公司於104年7月31日合約終止,該部門需減少人力,於10...
勞資爭議處理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資雙方同意和解書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資爭議和解書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為什麼簽了職災和解契約,公司還是輸掉官司?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職災之後觀察筆記】和解後可以再求償嗎?::喔炫!51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請問和解書具有效力需要哪些東西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資爭議案例(十三):和解效力爭議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資爭議當事人如果於仲裁期間達成和解,應該如何處理?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勞工因資遣爭議申請,資方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是否視同調解不成立疑義?
【勞工因資遣爭議申請,資方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是否視同調解不成立疑義?】正確解答請參考以下回覆:按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