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課堂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1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2017年6月16日,勞動部開放貨運業適用八周變形工時,引發工會批評勞動部讓資方合法排出「連續上班6天、每天10幾小時」的班表,之前有一位網友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貼出某3C賣場要求勞工簽署的變形工時宣導單,根據宣導單內容,公司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勞工調移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等。但公司相關名稱都被遮蓋。網友發文表示,根本沒有參加到勞資會議,一上班就被公司催促要簽名繳回,不同意不簽都不行。勞動部官員表示,除非該公司適用4周變形工時行業,否則一定要7天內有1天例假,不然一樣違法。
每當我們談到高工時、過勞,似乎就會提到變形工時呢,究竟變形工時是什麼呢?
我們在前幾集講過,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而勞工每工作7日就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加班時間與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個月加班總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
但因為許多產業的工作型態跟一般上班族不一樣,無法規劃成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固定上班五天的工時型態,因此勞基法設計了變形工時制度,允許企業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以便安排出符合產業營運需求型態的班表,由於調整後之工時有別於一般勞工,因此被稱為變形工時,也因為較有彈性,所以勞動部的網站上將變形工時成為彈性工時。
你這時候也許會覺得,到目前為止聽起來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呀,因為產業型態本來十分多元,本來就不可能每個工作都是用一樣的思維來規劃工作時間,那為什麼變形工時會變成過勞的代名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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