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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補休時數應比照加班時的加班費率換算補休時數,也就是1比1.34或1.67。·補休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但如果協商不成,則由勞工排定。·年度 ...
三、員工若無排假權,加班會變成負時數
大家應該很清楚例如醫護負時數的做法,原本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上午出勤4小時後,下午沒病人,就請員工刷退,這時變成員工欠醫院4小時;而隔天生意興隆時,加班4小時,就拿之前加班的4小時來抵,所以醫院的彈性有顧到,也不用付出任何加班費,但是勞工卻配合著被彈性,完全沒有補償。
這部分已經被認定是違法的了,因為勞務不同於一般商品,如果沒有提供給雇主,也不可能立即轉提供給別的雇主,而提供勞務獲取報酬卻是勞工換取薪資來謀生唯一的方式。因此只要雙方約定上班8小時,雇主沒有事情給勞工做,依民法第487條還是要給付報酬的。
同理,如果員工加班了之後要補休,雇主不同意可不可以?若是雇主請勞工在淡季或不忙的時候再補休,不就跟負時數一樣了嗎?
四、勞工沒排假權,加上補休期限未定,可能完全拿不到加班費
雖然法條裡規定,只要協商補休期間到期,或契約終止,就必須要用加班當時的費率去換回加班費。但是,雇主端只要經過協商,把補休期限拉得非常長,就可以如同上述負時數的概念。
或者,我們用無薪假的概念去看,也有同樣的情況。今年景氣好,大家拚命加班,所有加班時數都欠著,明年某月完全沒訂單,雇主就可以請勞工共體時艱,把之前的補休時數都用掉,確實不至於歸零,但是加班費幾乎是沒指望了。
當然,目前勞動部長透過記者會表示,希望透過施行細則,要求這期限至少要年度內要結清,但是母法並無如此規範,就目前的立法品質與傾向,我們實在很難期待。
勞工眼裡的協商,資方心裡的「難搞」
應該這麼說,勞資協商理論上是要顧及勞資雙方,讓彼此都要有彈性,所以,是要雙方都同意的狀況下,才能夠合意進行。從人資的角度,勞資協商這件事,是只要勞工同意就合法,而勞工不同意,就是不合法。
至於勞工可不可以主張不同意,當然可以,這時,資方的處理方式,就是用所謂的「管理作為」來明示暗示,設法讓勞工同意。這時,勞工敢不同意嗎?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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