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員工約定試用期、離職日,是否合法?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0年2月15日—Q:試用期可以用口頭約定嗎?...A:勞動契約可用口頭或書面約定(依勞基法§2Ⅵ及民法§153規定),然而,如果只用口頭約定,若發生勞資糾紛,很 ...
公司錄取員工後,雇主通常會因應新進人員不同的職務需求,在到職期間和其簽訂勞動契約,避免口說無憑產生後續糾紛,但在約定勞動契約時,並非雇主單方面說的話就算數,還是要依照法令的最基本規範!而一般公司為了確保新進人員的能力可勝任職務、特質能符合公司文化,會和員工約定試用期,等試用期過了才成為正式員工,而員工也能在這段期間檢視公司是否適合自己。以上是試用期的正面運用方式,然而,也有少數雇主對勞基法較不熟悉,甚至誤解了試用期的概念,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究竟員工到職時,雇主和員工約定契約有哪些地方須注意?下面彙整常見的問題來告訴你:
A:目前的勞基法已刪去試用期的相關規定(註1),因此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可和員工約定試用期來考核其表現。勞動部也表示,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以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註2)。
A:勞動契約可用口頭或書面約定(依勞基法§2Ⅵ[1]及民法§153[2]規定),然而,如果只用口頭約定,若發生勞資糾紛,很容易各說各話無法舉證,因此建議試用期間仍然要用書面約定,對雙方較有保障。另外,如果只把試用期寫在公司的工作規則而沒有另外約定也是無效的,因工作規則是公司單方面佈達的規定。
A:普遍公司都認為員工還在試用期間不算正式員工,給予的福利也會和正式員工有些差異,但提醒雇主們,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動法令規定,因此勞健保、加班費、合法休假仍需照給(註3)。而有些公司會在試用期間約定較低的薪資,等期滿再調薪,這樣的作法並不違法,但即使給予較低的薪資,還是不能違反基本工資規定。
A:法院通常認為,試用期是公司對員工的考核,原則上因職務的屬性不同,時間長短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但仍然要符合誠信原則、不違反公序良俗,才具備法律效力(註4),因此,如果要延長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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