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置急救人員? @ Miss mon 生活筆記:: 痞客邦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雇主如未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公司應如何設置急救人員?
答: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配置足夠急救物品,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急救人員之設置於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1人,勞工人數超過50人者,每增加50人應再設置1人。
【例題】 假設一間公司有日班、中班、夜班三班輪,日班150人、中班60人、夜班40人,需要設置幾位急救人員? 擔任急救人員其資格有何限制? 其資格為何?若急救人員請假時有何規範?
答:
日班150人須設置3人;
中班60人須設置1人;
晚班40人須設置1人。
2.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能、耳聾、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3.需先受過急救人員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每三年應至少參加3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4.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代理人,代理其職務,故每班須設置代理人。
合格代理人 : 受過急救人員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並定期參加職教育訓練者。
急救人員設置上法令規範是屬基本要求,企業可以高於法令的規定,當不幸發生意外時,可即時發揮急救的效果,減少人員損傷與財務的損失。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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