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保護制度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20年11月19日—事業單位倘不幸有大量解僱情事發生,請務必依規定進行通報、協商,...法定流程,以避免雇主任意一次性大量解僱勞工,產生侵害勞工權益的 ...
不過,上述通報期間倘因天災、事變、突發事故等狀況,則可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故在勞動法上的定義相當嚴格,更需要以個案事實進行認定,因此建議若公司不幸有大量解僱發生時,仍應提早完成通報。 三、大量解僱時,解僱計畫書之通報對象?
有關大量解僱時,資遣計畫書之通報對象分別為:
主管機關(個地方縣市政府以及勞動部) 工會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被資遣之個別勞工(不含就服法46條之外國籍定期勞工)然而此處比較常發生爭議的地方為,大解法對於工會的描述係「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並未明文該工會係指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或是企業工會?
將資遣計畫書給予勞工之目的,主要係為了與勞方代表進行協商,已取得共識減低大量解僱對勞工產生的衝擊與損害,而產生協商代表依大解法第6條之規範:
「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位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之。」 前揭條文,僅明文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然產、職業工會倘已取得團體協約法中之協商代表權,是否仍無法取得此處大解法的協商權利,確仍有討論之處。
不過,大量解僱協商代表之工會,以目前主流見解及大解法之立法意旨,仍係以企業工會為主要代表
四、 大量解僱時,解僱計畫書之通報內容為何? 相較於通報對象而言,通報內容就明確且簡單多了,按大解法第4條第2項之規範: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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