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刪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今送黨團協商 | 竹科管理局常見問答
2019年4月15日—現行勞退新制資遣費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2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並以最高發給6個月為限,亦即勞工最多只有12年 ...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15)日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游昇俯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15)日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立委徐志榮等人提案刪除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6個月規定,考量原勞退新制設計與退休金連動,雇主每個月已幫勞工提撥6%在勞工個人帳戶,拿掉上限6個月限制,須衡平勞資雙方看法,委員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
現行勞退新制資遣費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2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並以最高發給6個月為限,亦即勞工最多只有12年年資可計算資遣費,但徐志榮等人認為,工作超過12年之勞工多為中年人,相較於其他年齡層,遭資遣對其家庭經濟負擔更形沉重,故擬刪除6個月上限。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表示,因勞退新制資遣費與退休金有連動,在勞基法時代退休金與資遣費是二擇一,不會同時兼得,因為退休金要件不容易成就,許多勞工才改成勞退新制,但雇主每個月已幫勞工提撥6%工資在其個人帳戶,故資遣費酌以6個月為限發給,若拿掉上限,變化頗大,仍須審慎評估。
孫碧霞說,勞動部已與雇主開過一次會,八大工商團體認為不宜變動,有些學者也擔心原制度設計與退休金綁在一起,刪除上限短期間看不出差異,但動了以後有什麼影響還需要一點時間來評估。
徐志榮表示,他希望政府用心打造投資環境,勞工能忠心為企業服務,資方老闆也要有良心對待員工,上限不一定要全刪除,提高4年、6年的方式也可以討論。
委員會最終決議將有關刪除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6個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以須擬具審查報告方式,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中時 游昇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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